人财两空?华人女子和同居13年男友分手要分房产!法官:贡献少,不能分享收益!

人财两空?华人女子和同居13年男友分手要分房产!法官:贡献少,不能分享收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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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事无常,大肠包小肠!今天看到明报一个新闻,以为陈姓的华人女子与同居13年的男友分手后,因争夺房产收益对簿公堂!

这位陈姓女子与前男友是在2001年相恋并同居,直到2014年7月感情破裂而分手。分居后不久,陈某提出赔偿要求,立即遭到前男友的两个孩子和前男友遗产的受托人的一致反对。

根据报道,陈女士的前同居男友名下有物业,虽然自己从未帮助过前男友支付按揭贷款,也没有赎买过房产的所有权,但声称自己操持家务且也支付日常开支,也算有贡献,因此该房产也应有自己的一份。

这宗诉讼迟迟为做出判决,到2019年时,双方的争夺集中在一处房产上,因为该房产销售后获得的大笔现金,陈要求分一杯羹,为此举行聆讯。当时主持聆讯的法官认为,陈是在索取不当得利,因此这一主张被法官坚决驳回。

这位陈女士不能接受这个判决,于是上诉抗辩称,她有权分享双方一同居住过的房屋所得收益,因为这是一个共同家庭产业(Joint Family Venture)。

上诉庭法官审阅卷宗时发现,陈在于前男友同居前,名下就已拥有一个物业,并且还经营著一家高尔夫球俱乐部。而前男友在多伦多拥有2处物业都是在两人同居前十多年就已经购买了。

而且,在两人同居的最初阶段,他们是在陈女士的房子内居住了一段时间,但之后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住在前年名下的一处房产,与他们住在一起的还有陈的儿子,后者是长期免费居住在地下室。

对此,上诉庭的法官认为两人都各自有物业和收入(工资或投资),虽然陈女士也有支付两人的日常开支,但这些贡献都是微不足道的,何况她的儿子长期免费居住在男友的房产内,就足以将这些贡献完全抵消。

并且法官考虑到,在陈女士和儿子入住之前,前男友是自己住地下室然后将楼上2层出租,每月都获得不菲的收入。考虑到以上种种,法官认为当这处房产出售之后获得的大笔收入,与陈无关。

至于两人在商业出租地产上的投资,陈女士虽有贡献,但也已收回了本金。而且在两人已经分居的时候,前男友已将名下的地产出售后的利润也分了近一半约30万元给陈女士。

最后,尽管这对同居男女有一些合作,进行了一些房地产投资,但并无证据表明,他们达到齐心协力并朝著共同目标努力的地步。

两人没有共同帐户或车辆,甚至完全没有整合他们的财务,各自的大部分资产都是分开,那就不是共同家庭产业,前男友的房产自然也不是共同持有的物业。

封面:EKATERINA BOLOVTSOVA from Pexe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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